(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1.以本人或他人名义,采取独资、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租赁、承包、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问题。
2.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入少占多、占干股等形式参与公司、企业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问题。
3.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或与本人管理的单位、部门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营关系问题。
4.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问题。
5.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1.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社团,含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问题。
2.在企业(社团)兼(任)职期间,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等,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问题。
3.利用担任企业(社团)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问题。
4.其他违规兼职取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