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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通道] 一份文书三处错!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养了一群糊涂蛋检察官?

发表于 2014-12-7 20:05:23 | 查看: 132435| 回复: 0|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黑脸包龙图 于 2014-12-9 22:27 编辑

      
编者按:一份文书三处错!难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养了一群糊涂蛋检察官?
        共产党和群众都很无语啊!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违法发出的
                    “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图略)

   关于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违法不予受理的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以下简称细彭和一组)
    法定代表人彭方权,组长。
    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四组(以下彭和庄四组)
    法定代表人彭建和,组长。
    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五组(以下彭和庄五组)
    法定代表人彭正东,组长。
    三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义有,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冶人,农民,住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彭和庄5-3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身份证号:420281194505040416,联系电话:13872080973
    被申诉人大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修武,市长。电话0714-8727610(办公室)、8712767(政务公开办公室)转
    被申诉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乔永红,该局局长,电话:0714-8769350
    被申诉人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冶东岳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安青,系该处主任。电话:0714-8712924
    第三人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地址大冶市城东红星湖畔
    法定代表人:皮艳玲,处长。电话:0714-8737929
    申诉人对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行监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所作出的(2014)鄂阳新执终字第0022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执终字第00228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鉴于阳新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本案,建议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大冶市人民政府全面公开所涉及到的《养殖水面征用协议》(430万元)和《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3,069,240元)以及原大冶政府督办室主任梅秀峰伪造并出示的《补偿协议》(12万元)等三个协议复印,并加盖政府印章交给申请人。
    3、请求责令大冶市人民政府就我们于2010年1月2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共七大项十二小项)进行书面答复。
    4、责令大冶市人民政府尽快依法纠正此补偿错案,将全部补偿款430万元以及十年的利息尽快支付给我们。
    5、请求移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对涉及本案的政府官员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程序,对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建设“两湖一园”征用郭婆湖草场325亩补偿一案中存在的贪腐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查清补偿款的真实数额和资金去向,以及有关官员存在的贪腐问题,坚决惩治该案中所有的贪官和违法作为的政府官员和法官。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审理过程与历次裁决情况
    2004年3月,大冶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两湖一园”,扩建青龙山公园,需征用郭婆湖(又称搁锚湖,属大冶湖一部分)湖面300余亩。同年5月15日,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民委员会(下称永胜村民委员)签订《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约定收回后的搁锚湖归青龙山公园管理处管理。累计收回面积308亩,补偿永胜村民委员会养殖水面内的鱼苗、成鱼和相关附着物共计3069240元。大冶市金湖街道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以下简称细彭和一组)、大冶市金湖街道黄家献村彭和庄四组(以下简称彭和庄四组)以及大冶市金湖街道黄家献村彭和庄五组(以下简称彭和庄五组)得知该信息后,认为被收回的“郭婆湖”所有权属其所有,补偿金应给其而不是永胜村民委员会。为此多次向大冶市政府申诉。大冶市政府隧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冶政函(2005)17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批复》(下称(2005)17号批复),确认郭婆湖草场属于国有。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认为该批复明显有违事实,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大冶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经阳新县人民法院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婆湖属于国家所有,(2005)17号批复合法并予以维持。
    2010年1月23日,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向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提出要求公开“郭婆湖”收回补偿的相关信息,分别为:1、1984年11月11日涉及郭婆湖的冶发证字第186号《湖北省大冶县土地承包使用证》。2、2004年5月15日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及补偿资金的来源与给付情况。3、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殖水面征用协议》,及征用资金的来源与给付情况。4、上述两次补偿给永胜村3.069.240元和260万元的依据。5、是否有就郭婆湖11亩滩地及鱼苗费给付永胜村170元万。6、关于郭婆湖补偿问题,除上述补偿协议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补偿协议。7、伪造12万元补偿协议的原因。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因三十日内未收到上述单位的答复,又向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市监察局、黄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监察局、大冶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亦未得到回复。遂于2010年4月6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一、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对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关于征用“郭婆湖”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协议情况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履行征用“郭婆湖”补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另,经庭审质证并已被一、二审判决采信的,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冶土咨文[2004]93号《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报告》中载明:“今年(2004年)三月份,市政府决定建设“两湖一园”,按市政府[2004]16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东岳街办永胜村签订了“养殖水面征用协议”,共征用湖面和内滩面积325亩,每亩补偿0.8万元,累计补偿260万元。“
    2010年8月26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认为,2004年大冶市人民政府扩建青龙山公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对此产生的”郭婆湖“收回补偿的依据、数额、对象及相关协议等内容均属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的信息。由于该信息生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且三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的上访材料和本院的(2009)阳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及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黄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均反映出三原告对大冶市政府扩建青龙山公园收回“郭婆湖”面积308亩的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及相关协议均已行晓。同时,由于三原告既不是“郭婆湖”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大冶市政府扩建青龙山公园收回“郭婆湖”308亩的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及相关协议等政府信息三原告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三原告申请公开大冶市政府扩建青龙山公园收回“郭婆湖”面积308亩的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及相关协议等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三被告及第三人可以不予提供。因此,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公开大冶市政府扩建青龙山公园收回“郭婆湖”面积308亩的补偿依据、数额、对象及相关协议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的诉讼请求。
    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17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黄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均属实。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分别就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要求公开的信息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供永胜村的《土地承使用证》、《水产养殖证》、《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及其它相关的说明材料。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领取了部分材料,但拒绝签收。该判决认为,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未能得到答复,其认为知情权受到侵害,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应为本案的适格的原告。其在本案诉讼中要求政府提供关于郭婆湖补偿的相关信息及《土地承包使用证》、《水产养殖证》等材料,该诉讼性质属于给付诉讼。在给付诉讼中应承担给付义务主体已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人拒绝撤诉的,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就申请内容进行了答复;并按其要求提供了永胜村《土地承包使用证》、《水产养殖证》、《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及相关说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15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鄂行抗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撤消了该院(2011)鄂行申字第7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案指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月2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黄石中行再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该院(2010)黄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及阳新县人民法院(2010)阳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案外人彭方沼盗用我村民小组名义擅自到法院将本案撤诉,撤诉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搞得我们又到处上访。 阳新县人民法院又自行裁定再审本案。2013年12月16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阳新行监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被告大冶市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1月3日、6日上诉。本案又回到了黄石中院,但是至今没有审理完。
在2004年起到2014年的十年时间里,我们农民至少打了十几场官司,仅仅信息公开官司就打了九场官司,农民七输两赢。为何大冶市人民政府依然不能依法公开征地补偿信息呢?根本原因还是本案内部涉及大量腐败问题。
    二、阳新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本案的有关情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申诉人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同时,申诉人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大冶市金湖街道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强烈要求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立即主动履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行监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的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申诉人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执行问题,要求中院督促执行。然而本案却被阳新法院违法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阳新县人民法院对大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违法答复行为竟然予以认可。
    大冶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向几个组长送达一份《回复》,对此,申诉人当时就提出如下异议,并请继续给予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答复,但是,政府和法院置之不理。
     1、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审理以及执行环节,我们三个村民小组已经全权授予彭义有等两位同志,任何法律文书及书面答复等,凡是没有送达给上述两同志的,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都视为没有答复,我三个村民小组对4月25日政府送来的答复一概不予认可,请退给非法定的签字人予以作废。
     2、大冶市人民政府的《回复》不符合三个村民小组2010年1月23日向你们提交的《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其他组织申请表》以及黄石、阳新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精神,具体违法情况如下:
    (1)所有的答复以及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证据标准。但是你们并没有按照三个村民小组的申请要求和法定的形式给予答复。
    (2)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一项,即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历史信息”也应当公开,你们还在扬言“历史信息”不予公开,这是公然与法律对抗!请按照下列申请的各项要求来公开信息:
    3、第一项信息公开请求:关于要求公开1984年11月11日涉及郭婆湖的冶发证字第186号《湖北省大冶县土地承包使用证》等信息:
    (1)1984年11月11日,原大冶县人民政府是否将郭婆湖壹仟伍佰亩发包给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一、四、五组农民集体使用?原大冶县人民政府是否向该村颁发冶发证字第186号《湖北省大冶县土地承包使用证》(见附件)?该《湖北省大冶县土地承包使用证》是否合法有效?
    (2)大冶市人民政府有没有给予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颁发过类似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如果有,请大冶市人民政府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二项,他们称当时“原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大冶市城市公园管理处)与永胜村签订了《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这完全是谎言!明明你们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在冶土资文[2004]93号《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养殖水面征用协议》,而且明确了按面积每亩补偿0.8万,征用325亩共计补偿260万元......。但是,你们如今却出尔反尔,这是弥天大谎。你们关于补偿资金组成及资金来源应当明确给予书面答复,而不是指向其他文件。即使款项支付已经履行完毕,也应当提供相关的付款手续情况。请按照下列申请的各项要求来公开信息:
    5、第二项信息公开请求:关于要求公开2004年5月15日《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等信息:
   (1)2004年5月15日,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甲方)与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是否签订了一份《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如有该协议,请大冶市人民政府责成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提供该协议的复制件并加盖公章。
   (2)上述协议约定,给予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补偿金3,069,240元,资金来源是如何组成的?其中,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资金是多少元?
   (3)到目前为止,根据上述协议,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已经支付给永胜村的补偿资金是多少元?
    6、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三项,他们称“《养殖水面征用协议》是合同草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为《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是在三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当年上访后,你们伪造出来的,故你们必须提供《养殖水面征用协议》。请按照下列申请的各项要求来公开信息:
    7、关于要求公开《养殖水面征用协议》等信息:
    (1)大冶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11月7日称:“今年3月份,市政府决定建设‘两湖一园’,按市政府[2004]16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东岳街办永胜村签订了‘养殖水面征用协议’,共征用湖面和内滩面积325亩,每亩补偿0.8万元,累计补偿260万元”。请大冶市人民政府责成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提供该协议的复制件并加盖公章。
   (2)上述协议约定,给予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325亩水面补偿金2,600,000元,资金来源是如何组成的?其中,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资金是多少元?
   (3)到目前为止,根据上述协议,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青龙山公园管理处已经支付给永胜村的补偿资金是多少元?
    8、你们 答复的第四项,你们称“不存在另给260万元”,与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在冶土资文[2004]93号《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报告》自相矛盾,该报告明确土地补偿为260万元。请按照下列申请的各项要求来公开信息:
    给予大冶市东岳街办永胜村村民委员会补偿3,069,240元的事实和政策依据是什么?另给予260万元补偿的事实和政策依据是什么?请书面答复。
    9、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五项,他们称“关于红星湖内滩11亩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每亩11800元。不存在170万元补偿”。你们这一答复意见与2005年7月6日在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室召开的座谈会(注:由当时的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石松主持的)内容相悖,当时在会议上已经提及11亩滩地及青鱼苗费170万元(其中,11亩滩地72万元,青鱼苗费98万元,2004年4月19日以前该98万元已经支付给永胜村了的!!!能说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不是你们伪造的?),你们不但没有否认,而且98万元已经支付,你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怎么能够做这种公然违背事实、伤天害理的事情呢?请按照下列申请的各项要求来公开信息:
    请问你们就郭婆湖11亩滩地及鱼苗费是否给予永胜村补偿了170万元?
    10、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六项,他们称“2004年两湖一园扩建以来,只存在原青龙山公园管理处与永胜村于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养殖水面收回补偿协议》”,你们这又是谎言!驳斥如下:(1)你们这一答复意见与2005年7月6日在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室召开的座谈会(注:由当时的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石松主持的)内容相悖;(2)与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在冶土资文[2004]93号《关于郭婆湖权属纠纷问题的报告》自相矛盾;3、你们这一说话与2004年4月19日以前已经支付给永胜村98万元的事实相悖!
    11、大冶市人民政府答复的第七项,他们称“此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驳斥如下:原大冶市人民政府督办室主任梅秀峰公开称只补偿给永胜村12万元,当时有很多群众在场听到。请对此做出书面答复和回应!
    (二)阳新县人民法院对大冶市人民政府应当答复事项没有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对大量违背法律的答复,没有予以制止和反对,总之,法院在违法执行。
    (三)阳新县人民法院(2014)鄂阳新执终字第00228号《执行裁定书》遗漏代理人、遗漏代理权限。
    (四)阳新县人民法院送达程序不当,本案申诉人的总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是彭义有,相关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给彭义有签收,其他组长签收无效。
    三、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违法监督本案执行的有关情况
    2014年12月1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发出“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阳检控民不受[2014]2号),该通知书多处违法:
    1、本案的主体是“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不是彭义有,答复的抬头写成彭义有,说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懂法!
    2、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无权对外发出公文,上述通知书应当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出,而不是以案件管理部名义发出。再次证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不懂法!!
    3、本案属于行政案件的执行,但是,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却说成是“民事监督案件”!!!
    4、本案 本应适用行政诉讼监督规定,但是,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却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些都充分说明阳新检察院养了一群糊涂蛋!!!!
综上,大冶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是错误的,但是,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不到位,反而作出案件执行终结的裁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相关裁定,恢复本案的执行,一直执行到申诉人获得的所有证据符合行政证据规定为止。希望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对阳新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进行抗诉,希望黄石中级人民法院对阳新县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主动进行纠正。希望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对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的违法办案问题进行查处。
    此致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黄石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黄家献村细彭和一组、彭和庄四组、彭和庄五组
                          总代表人:彭义有   联系方式:13872080973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写在后面的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安排部署。我们农民要求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公开征地补偿信息的行政诉讼,历时四年,虽然经历了七输两赢的艰难诉讼历程,但是,在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判决再次成为一张“法律白条”!这个案件有多少政府领导干预、打招呼?但是又有哪一级法院把这些都记录在案的?“依法治国”在这些领导干部眼里简直成了“狗屁”,一文不值!因违法执行和履行本案所造成的一切社会后果必须由阳新县人民法院和大冶市人民政府承担!农民盼望政府依法行政,盼望法院依法办案,让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要成为空谈……
    2014年12月1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发出“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阳检控民不受[2014]2号)后,我们继续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我们本是行政案件的执行,阳新县检察院却说成是
民事案件;竟然以一个内部的“案件管理部”的名义对外行文;答复主体是单位,不是个人,他们也搞错了!狗扯羊腿和糊涂蛋型的的检察官,真是让农民无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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