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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民间借贷利息最新算法来了!一次讲清!

发表于 2021-1-30 10:39:43 | 查看: 104442| 回复: 0|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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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院什么案件最多?如果说离婚案件是当之无愧NO.1,那么民间借贷案件就是NO.2。对于律师来说,民间借贷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其出现的频率可以说与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相当。本期鄂彬律师汇编整理1例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案例以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


黄石某公司与黄某某、黄石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黄石某公司

被告:黄某某、黄石某某公司

被告黄某某系被告黄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石某某公司因缺乏资金周转,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12月31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黄某某出具了相应借支单。


二、事件过程


原告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后,被告仅仅向原告偿还了两笔利息。我方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我方主张,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于支持。后经与被告及法院沟通,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6.84万元。


嗣后,两被告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我方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申请查封、冻结了两被告的相关财产。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相关问题与启示


问题1:没有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2: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问题3: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问题4:逾期利息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5: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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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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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彬律师,38岁,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擅长、建筑与房地产、证券金融、等法律事务。


电话、微信:138864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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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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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人,无论你走得多高、走得多远,也无论你最终走向哪里,在内心深处都应该坚守一些底线,比如道义的底线、法律的底线、良知的底线,不轻易为外界的诱惑和压力所动摇。

——沈德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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