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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纵深推进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
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和道路交通事故
警示、教育、震慑
非法改装、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
实现“查处一个,
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市市场监管局现将
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
部分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1.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法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批次“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08Z、TDR3059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发现4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给予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23600元的行政处罚。
2.某电动摩托车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摩托车车行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待售的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座扶手、围栏,与其产品合格证明示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上述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发生改变后,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该车行改变经强制性认证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结构后,未重新经过强制性认证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的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车身上安装了后尾箱并对脚踏进行了包裹,与其产品合格证标识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车身外观发生改变后,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该店改变已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结构后,未重新经过强制性认证便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销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某摩托车店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摩托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的2辆“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车身上安装了后尾箱、保险杠、后视镜等配件并对脚踏进行了包裹,与其产品合格证标识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车身外观发生改变后,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该店改变已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结构后,未重新经过强制性认证便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者,合规经营,不得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持续开展整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置无正规经营场所、整车及蓄电池等关键附件结构性能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符、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行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线索,请及时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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