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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因情感纠葛采取过激行为
“报复”辱骂“第三者”
程女士(化名)没想到自己最终成了被告
受到法律制裁
4月22日
谈及这段因泄愤辱骂他人
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经历
程女士后悔不已
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程女士通过文字辱骂、公开隐私、散发传单等手段,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客观上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对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的规定,法院认为,即便存在情感纠纷,程女士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非采取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其持续的侵权行为与小红遭受的精神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程女士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删除朋友圈中的侵权文字,并停止通过微信、短信等载体向小红发送侮辱性语音或文字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以恢复小红的名誉(若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小红申请,选择一家全省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程女士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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