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注册条件遵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师〔2015〕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聘用为黄石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在岗在编或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教师;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聘用期达一年及以上的,须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课程教师到幼儿园服务经历参照执行。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测》《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须有6个月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课程教师须有一年幼儿园服务经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教研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因学时未达标暂缓注册的,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等次暂缓注册的,在政策规定学时基础上,应当新增6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
3.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4.处分解除,新增20个学时的师德培训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测》《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