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客观上无法取消公摊(共有部分)时也许立法和规制的重点应该放在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的整个流程做好公摊面积的公示真正使购房人买得明白,买得放心近日,有媒体报道“青岛某业主购买了一套110.25平方米的住宅,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使得商品房公摊面积的存废争议再起。公摊所引发的问题,无法简单地通过取消公摊解决,关键是要在销售的全流程中做到公摊面积透明公开。事实上,准确披露公摊面积是现行法规的明确要求,贯彻于商品房销售的全流程。在订约环节, 1995年施行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该文件也对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包括墙体的处理,有细致的规定。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明确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同时,要求“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995版《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和2014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均要求合同中明确公摊面积。商品房交付时,如果实际面积(包括公摊面积)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
未登录访客您好,请登录之后查看全文... 登录 | 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