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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 的投诉举报数量有所增多 对黄石市场经济秩序 和消费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带来一定影响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正常畅通的消费维权渠道,进一步优化黄石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就共同治理“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向全市市场经营主体发出倡议,市市场监管局就倡议相关内容进行答疑解读。
一、坚持守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严禁生产销售有质量安全缺陷的问题产品,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 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向市场监管等部门说明被举报产品的来源渠道,配合现场询问和调查工作,及时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对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或没有主观过错情形的,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依法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三、审慎支付惩罚赔偿。对疑似牟利性投诉举报,应冷静应对,遵循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调解建议,不提倡“花钱买平安”等妥协行为。对未因产品质量安全缺陷以及不当服务遭受实质损害的诉讼案件,投诉举报人诉请支付惩罚性赔偿的,黄石市法院将依法审慎处理。参与诉讼的市场主体办理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凝聚发挥行业力量。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桥梁作用,建立牟利性投诉举报信息共享机制,委托法律专家团队全面收集牟利性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证据,形成行业联防合力。对投诉举报人通过私藏私放问题产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故意制造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主体应及时保存有效证据并报案,一经查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 让我们携手并肩,以诚信立身、以法治护航,依法积极应对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营造更加健康的消费维权环境。、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社会共治的倡议书》问答
问:《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社会共治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发布的背景和目的?答:国家鼓励人民群众依法打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这个行业也应运而生。但只要真打假,有利于净化市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部门是支持鼓励的。然而职业打假人中有很多“牟利性投诉举报人”(俗称“职业索赔人”或“恶意投诉举报人”),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所禁止的“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牟利性投诉举报最本质的特征是其目的不在于打假,而在于牟利,即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在市场监管领域,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通过全国12315平台数据统计分析,2024年黄石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接收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占全部投诉举报的14%。其中,绝大多数为牟利性投诉举报。他们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呈现职业化、团队化的特点,往往违反公序良俗,不但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等手段,挤占行政、司法资源,间接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公众的权益,影响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倡议书》,旨在倡导社会各界能形成积极应对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合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压缩牟利性投诉举报人牟利的空间并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黄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答:从维护消费维权秩序而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之一,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协商赔偿,解决消费纠纷,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相反还是法律法规鼓励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害并由此获得赔偿,属于依法维权的合理范畴。但如果如职业打假人那样因不遂其愿就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为要挟,迫使经营者就范的,其获得的所谓“赔偿”,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干扰消费维权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是此次倡议中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治理的不良维权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相关规定,因牟利投诉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较为轻微,只要经营主体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会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决定。建议全市的经营主体遵循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调解建议,不提倡“花钱买平安”等妥协行为。
问:如果职业打假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主体支付惩罚性赔偿,法院会如何处理?答: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会审慎处理。一般而言,如果仅以牟利为目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惩罚性赔偿,系滥用诉权的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法院会根据案情作出合理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牟利性投诉举报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答:部分职业打假人通过私藏私放问题产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故意制造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恶意索赔的,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正持续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知名职业打假人郑某在全国多地对小商户进行食品打假,打假理由以标签瑕疵、过期食品为主,发起大量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今年4月,郑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修水县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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