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柯某等14人与曾某、韩某、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调解案——“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合力化解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该案例库旨在通过收录以非诉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次入选案例系西塞山区法院联合检察院、人社部门,协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次成功实践。法院依托“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快速处置“绿色通道”机制,通过多部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精准破解欠薪纠纷中的“证据零散”“用工关系难认定”等痛点,最终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西塞山区法院将持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动解纷机制,以多元解纷效能化解各类矛盾、服务民生需求,为辖区治理有序、社会和谐稳定注入更强司法力量。 D2025-161-1-139-684 柯某等14人与曾某、韩某、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调解案——“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合力化解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 案例编写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陈玉洁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用工关系认定“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联动化解 某建筑公司通过包工头聘用大量农民工,但农民工仅与包工头结算报酬,未签订书面协议,亦不清楚实际用工关联企业,导致欠薪纠纷频发。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该公司项目关联的两名包工头分别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 一是包工头曾某拖欠柯某等7人2022年3月至8月劳务报酬共计21万元。2023年1月经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协调后,曾某承诺2023年3月5日前全额付清,但到期未兑现。柯某等7人再次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交支付申请,经协调后仍未促成曾某履约,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二是包工头韩某拖欠谢某等7人2022年6月到2023年1月劳务报酬共计18万余元,且韩某曾安排谢某等人以不同公司名义在该项目做工,后续否认与农民工存在用工关系。谢某等7人多次与韩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一揽子高效化解上述纠纷,依托与辖区检察院、人社部门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快速处置“绿色通道”机制,开展以下调处工作: 一是组建调解小组,梳理纠纷确定处理思路。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共同组建调解小组,先对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取曾某欠薪的协调记录,同时接收关于韩某欠薪的诉求线索,全面梳理两起纠纷的涉及人数、拖欠金额、证据持有情况,明确“曾某失信”、“韩某否认用工关系”的核心矛盾,确定“分类施策、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的处理方向。 二是核查欠薪证据,明确各方责任边界。针对曾某拖欠柯某等7人劳务报酬纠纷,法院与检察院共同核查考勤记录、工程量确认单、曾某书面承诺书等证据材料,确认曾某作为直接雇佣者的付款义务,同时审查某建筑公司与曾某的分包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核实某建筑公司系合法分包,已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无欠付责任并尽到了监督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避免纠纷范围扩大。针对韩某拖欠谢某等7人劳务报酬纠纷,因韩某否认用工事实且农民工持有的证据零散,法院联合检察院从实质化解纠纷出发,协助农民工收集安排做工的微信沟通记录、班组工资结算单、项目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材料,固定韩某为实际用工主体的关键事实,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三是联合组织调解,促推成功化解。待两起纠纷的证据核查清晰后,调解小组分别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曾某,释明承诺的法律效力及拖欠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引导其正视农民工生计需求;对韩某,结合固定的用工证据释明劳务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作为雇主的直接付款义务。通过释法与共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各方就劳务报酬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某建筑公司两个项目所涉拖欠劳务报酬纠纷得以全部化解。 针对曾某拖欠柯某等7人劳务报酬纠纷,曾某与柯某等7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3周内全额支付21万元劳务报酬;针对韩某拖欠谢某等7人劳务报酬纠纷,韩某与谢某等7人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约定3期付清18万余元劳务报酬。目前,曾某、韩某已按约定支付完毕,款项已全部兑现至农民工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 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人数较多,拖欠金额较大等特点,且存在包工头承诺失信、否认用工关系的情况,若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本案中,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依托三方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快速处置“绿色通道”机制,快速开展联合调处工作,通过分工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调处过程中,法院统筹先行调解工作,找准争议焦点,并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检察院通过证据核查,破解“用工关系难认定”的问题,人社部门依托劳动保障监察资源,提供前期纠纷线索与协调基础。同时,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协助收集材料固定事实再推进调解,最终促使系列纠纷得以实质化解,不仅保障了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通过释法引导,规范包工头用工行为,从源头减少欠薪纠纷的发生,实现“保民生、护稳定、促规范”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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