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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量] 健康证怎么办?黄石一城区这样安排!

发表于 2020-4-11 11:42:49 | 查看: 17233| 回复: 0|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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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黄石港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需求,切实做好辖区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通知》(黄卫办通【2020】19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单位预约、有序检查、集中办证”的原则,从业人员只能在从业场所所在区域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享受免费检查服务。自2020年4月10日起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普仁医院作为黄石港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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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港区卫生健康局监督电话:6286769


02

健康检查内容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常规检查,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


03

健康检查服务流程

  1、预约。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健康检查人员名单,携带从业场所证明材料之一(如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卫生监督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健康检查通知单),提前与黄石市第二医院或黄石普仁医院预约体检。

  黄石港区内小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其他零散从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直接申请预约。

  2、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按预约时间、地点到黄石市第二医院或黄石普仁医院进行体检,医疗机构根据预约计划,有效实施健康检查,并告知用人单位取证时间。

  3、领证。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或个体从业人员到健康检查机构获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领取《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04

有关注意事项

      1、健康检查对象(附件1)。


 附件1:


健康检查对象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的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8.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操作人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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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填写《黄石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表》(附件2),携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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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当日早上空腹、不饮水,全程佩戴口罩,务必进行健康申报并填写《健康申报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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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港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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